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上訴人 丁庸鵬 被上訴人邊境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家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附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勞工法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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