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49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玖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嫌重大,考量其前有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復犯本件4次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自民國97年6月2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限即將屆滿,本院認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9月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凃春生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