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8號原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 律師
邱超偉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己○○
丁○○庚○○辛○○戊○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94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背信犯罪嫌疑,經法院檢察署偵查,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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