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5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
丁○○甲○○己○○○戊○○前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戴國石 律師被告乙○○
丙○○(原名 呂岱璇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蘇碧珠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