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6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6898號債權人 林清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建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附表分別表明各張支票之提示日(即退票日)並於提示日後起算利息。
二、請更正支票號碼AK0000000支票發票日,並提出該票之退票理由單。
三、請提出支票號碼GD0000000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
四、查支票號碼OY0000000支票之發票人為三磊設計有限公司,請提出本張支票之正反面影本釋明債務人李建和為背書人或更正本張支票之債務人為三磊設計有限公司。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