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原訴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原訴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原訴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家騰選任辯護人林政雄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家騰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余家騰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另被告供述與證人 楊鈞緯 、黃 昱凱吳耀庭 證述內容不符,顯有勾串證人之虞,足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情形,有羈押原因及必要,經於民國104年1月16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簡鈺昕法官黃柏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法第32條第2項、第3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書記官胡旭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