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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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聲字第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6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代表人 張郁慧 (處長)相對人波若國際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6號裁定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正本及原本關於理由欄所載「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更正為「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許麗華法官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書記官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