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玫芳 (原名 丁玉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消債條例第8條及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民事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書記官鄭美雀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
2.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3.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聲請人就繼承而得之財產,是否已辦妥繼承登記?並釋明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2.聲請人自陳不足生活支出部分,由親友提供資助,請陳報該資助者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