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上訴人 陳關鸞 住金門縣金湖鎮○○里○○00號
居金門縣金湖鎮○○里○○00○0號送達代收人 黃淑娥 住新竹市○○路○○○號10樓之3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博玄林黎娜陳信雄王玉娟 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0萬元(即確認債權不存在金額為王博玄200萬元、林黎娜200萬元、陳信雄180萬元、王玉娟1,560萬元,合計2,1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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