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88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周素玟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蔡政佑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本件以原告起訴狀所提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查詢結果,
該車車主並非蔡政佑,故本院無從查知蔡政佑之年籍資料及住址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蔡政佑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