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調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88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周素玟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蔡政佑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本件以原告起訴狀所提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查詢結果,
該車車主並非蔡政佑,故本院無從查知蔡政佑之年籍資料及住址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蔡政佑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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