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小字第21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沙小字第213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柯中偉
       王義傑
被   告  劉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394元,及其中新臺幣93,558元自民國
109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33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書記官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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