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振瑋(112年度聲沒字第34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06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0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含包裝袋捌只),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又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被告呂振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
定送觀察、勒戒後,並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55號裁定、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06號、111年度毒偵字第890、1010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資佐證。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8包,經慈濟大學濫
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1年1月27日慈大藥字第1110127056號、111年11月17日慈大藥字第1111117064號函檢附之鑑定書在卷可佐,足認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8包均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上開甲基安非他命8包之外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外包裝袋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㈢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施孟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書記官張瑋庭附表:
編號物品毛重(公克)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0.5279(含標籤)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0.4215(含標籤)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0.7963(含標籤)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0.7929(含標籤)5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0.7952(含標籤)6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1.8510(含標籤)7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0.7439(含標籤)8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0.7631(含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