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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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695號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嘉樂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謝嘉樂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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