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3號原告 陳火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宗實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75,985元【(計算式:面積1000.2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7,900元×權利範圍1/4=4,475,9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玟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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