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69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69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699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佳可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66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古佳可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召集訓練令」,補述為「教育召集訓練令」、倒數第2行「避免召集訓練」,補述為「避免教育召集訓練」者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受教育召集,妨害國家兵員召集及兵役管理,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所生危害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26616號被告古佳可男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
號3樓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12樓(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
北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古佳可前於民國10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66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5年6月17日入監執行,同年8月16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其不知悔改,於106年6月10日,由其叔 古鴻潭 代為收受新北市後備指揮部精誠甲字第230306號召集訓練令,並轉知古佳可之姊 古芷柔 ,再由古芷柔告知古佳可,古佳可明知其為後備軍人,應於同年6月26日上午8時許,至苗栗縣○○鎮○○里00000號斗煥坪營區報到,詎古佳可竟意圖避免召集訓練,應受召集,而無故逾應召期限
2日。
二、案經新北市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古佳可就上揭犯行坦承不諱,與證人即被告之姊古芷柔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證人即被告之叔古鴻潭於警詢時之證述互核相符,附有新北市後備指揮部動員科掛號回執、證人古鴻潭與證人古芷柔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各1份在卷可佐,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古佳可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
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嫌。又被告曾受有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在卷可稽,其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檢察官張建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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