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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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03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95年1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本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6,7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1月20日至145年1月1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5,650,000元,其中⑴4,650,000元,借款期間自95年1月25日起至115年1月25日止,利息自借款日第一年起按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1.37﹪計算、第二年起按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
2.1﹪計算,並自借款日起24個月為寬限期,於寬限期間內依約定借款利率,按月付息,暫不還本。寬限期滿,按約定利率以約定年金法計算,分216期按月於每月25日平均攤還本息,到期結算還清借款本息全部;⑵1,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5年1月25日起至110年1月25日止,利息按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6.37﹪計算,並自借款日起6個月為寬限期,於寬限期間內依約定借款利率,按月付息,暫不還本。寬限期滿,按約定利率以約定年金法計算,分174期按月於每月27日平均攤還本息,到期結算還清借款本息全部,如有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時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詎相對人自96年1月25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現尚欠⑴4,650,000元及自96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33﹪計算之利息、違約金;⑵979,038元及自96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33﹪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款契約書、放款帳戶主檔資料、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6年4月13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楊書棼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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