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9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9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3907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佰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7年7月10日起另邀債務人丙○○、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9,500,000元整,約定清償日為98年7月10日;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九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每月按本金金額照原貸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立有借據乙紙。
(二)詎借款後,債務人僅繳納利息至98年7月10日止,其餘現欠本息、違約金如前揭請求標的及數量,迭經催討無效,依授信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負全部清償之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林婷儀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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