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再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60號聲請人 吳正統 被告 李春蘭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072號第二審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為受刑人或被告不利益起見,得提起再審者,應以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限,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1項規定至為明瞭。次按,再審程序對於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並無準用同法第3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聲請人除得依法另行具狀聲請再審外,關於本件程式之欠缺要屬無從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
337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吳正統自稱係告訴人 詹昀庭 之未婚夫(見刑事聲請審狀),又非自訴人,依法自無提起再審權,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廖怡貞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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