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60號原告 簡廷諭 被告 吳伊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易字第17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周莉菁法官許月馨不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