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1322號
原   告  邱欣苡
被   告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號」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於起訴狀請求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0號給付原告新臺幣14,000元。原告之起訴狀並未
具體表明當事人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其起訴程式有所欠缺
,原告應於10日到院閱卷後補正當事人即被告姓名及地址之
資料,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之,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
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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