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司簡調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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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司簡調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苗司簡調字第400號聲請人 李麗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德源 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40
5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不合上開法條所定聲請調解之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3日命其於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調解聲明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3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