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23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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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239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黃靜美
被   告  陳三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10年10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肆拾參元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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