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2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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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202號
原 告 洪美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啟銘 等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
○○區○○路○○○○○號3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出
並返還原告,並給付租金及不當得利,經原告陳報系爭房屋
之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109年房屋稅繳款書,顯示系爭房
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56,800元,本院以該課稅
現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45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960元。
二、又被告黃啟銘於起訴後之民國110年10月3日死亡,有其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附卷可稽,故本件訴訟程序在有繼
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
以前當然停止,本件原起訴之被告於訴訟中喪失當事人能力
,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然依情形尚非不能補正,爰裁定命原
告限期補正被告黃啟銘之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該等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
繼承之證明文件,並具狀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