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2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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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202號
原   告  洪美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啟銘 等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
  ○○區○○路○○○○○號3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出
  並返還原告,並給付租金及不當得利,經原告陳報系爭房屋
  之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109年房屋稅繳款書,顯示系爭房
  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56,800元,本院以該課稅
  現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45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960元。
二、又被告黃啟銘於起訴後之民國110年10月3日死亡,有其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附卷可稽,故本件訴訟程序在有繼
  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
  以前當然停止,本件原起訴之被告於訴訟中喪失當事人能力
  ,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然依情形尚非不能補正,爰裁定命原
  告限期補正被告黃啟銘之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該等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
  繼承之證明文件,並具狀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 板簡 字第 2202 號裁定(110.10.28)[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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