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0號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原告榮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何 蔡湘蘋 原告甲○○上列三人共同訟代理人 洪維煌 律師被告乙○○住台北市○○區○○路○○號10樓之16訴訟代理人 高進福 律師
高涌誠 律師 許樹欣 律師被告西門聯合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住同上號1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何榮庭 」之記載,應更正為「 何蔡湘蘋 」。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壹、程序方面:一、」之句末,應增加「原告榮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何榮庭,已於民國93年2月25日變更為何蔡湘蘋,有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足憑,應由本院裁定由何蔡湘蘋為原告榮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瓊蔭
法官陳邦豪法官魏麗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書記官曾瓊安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