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4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9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2月2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上揭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4年5月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絲鈺雲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