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640號上訴人 孫炳烈
林錦高月霞 蔡徐金英 韓芳舜 卓金龍 陳洪貴 郭葉秀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楊罔腰 等十五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折合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書記官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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