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6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彬被告郭勝安被告林俊義被告賴昱宏被告 林良奇 被告 蔡清松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徐彬、郭勝安、林俊義、賴昱宏、林良奇、蔡清松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蔡志宏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