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救字第12號聲請人 侯品萱 代理人 曾淑英 律師相對人 陳明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100年度家協字第35號請求不當得利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業據其提出聲請人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暨臺北市低收入戶卡、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之診斷證明書暨病歷記錄、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之診斷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等件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起訴之內容,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太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