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041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 債務人 鄧鍚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
100年2月2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姓名「 鄧錫琴 」之記載,應更正為「鄧鍚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1日所為100年度司促字第1041號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債務人姓名「鄧錫琴」之記載,係「鄧鍚琴」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