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侵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侵附民字第14號原告B女住詳卷法定代理人B女之父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侵訴字第25號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陳盈螢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