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重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15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錫倫選任辯護人廖志堯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嘉賢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重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15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錫倫選任辯護人廖志堯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