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311號聲請人蒙特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章 相對人得萬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俊智 人19樓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二年度存字第八三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伍拾伍萬陸仟伍佰壹拾肆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1年度訴字第850號判決,曾提出如主文所示之物供擔保,並以本院102年度存字第831號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提存事件,業經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為此聲請本院裁定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50號民事判決、102年度存字第831號提存書、國庫存款收款書、相對人出具之取回提存物同意書、協議書、強制執行撤回聲請狀等件為證,復經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存字第481號提存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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