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114號原告 莊瀅蒨 被告 張家豪
蔡奇原 (起訴狀誤載為 葉奇原 )上列被告等因刑事詐欺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6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呂美玲法官李善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