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4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蕭智中
馮景憶 被告 呂素靜
廖學德 廖本詔 廖怡芬 廖怡玲 廖怡菁 廖帷媗 呂水龍 呂永釧呂素英 呂品萱 呂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附表一小段欄編號1、2關於「 田心子 小段」記載,均應更正為「 上田心子 小段」;原判決正本中附表一小段欄編號3、4關於「田心子小段」記載,均應更正為「 下田心子 小段」(詳如本裁定附表一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育玄附表一:系爭土地明細┌─┬───────────────────────┬──────┬────────┐│編│土地坐落│面積│被告繼承後取得公││號├───┬────┬────┬─────┬───┤(平方公尺)│同共有之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1│桃園市○○○區○○○○段│上田心子小│69-1│485│3分之1││││││段││││├─┼───┼────┼────┼─────┼───┼──────┼────────┤│2│桃園市○○○區○○○○段│上田心子小│74│213│3分之1││││││段││││├─┼───┼────┼────┼─────┼───┼──────┼────────┤│3│桃園市○○○區○○○○段│下田心子小│398-1│320│3分之1││││││段││││├─┼───┼────┼────┼─────┼───┼──────┼────────┤│4│桃園市○○○區○○○○段│下田心子小│399-3│373│3分之1││││││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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