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簡附民字第219號原告 林義榮 被告 蔡瀚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4年度簡字第39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徐子涵法官黎錦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