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4年度原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1號

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蔣明翰

蕭冠宇

蔡亞晉

許嘉德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丙○○、丁○○、乙○○、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陳立祥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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