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4號原告 林世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