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05號聲請人 周桂蘭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44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15+1)×34×10=5,44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陳報「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104年10月13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三、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並請釋明係何時及何原因負債總額共462萬9,942元。
四、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02年10月15日起至104年10月14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五、陳報聲請前2年(自102年10月15日)起迄今收入(含贍養費、社會補助等)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完整薪資單及轉帳明細等。
六、陳報聲請前2年起迄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房屋租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是否有同住人員及其關係、人數等。另請說明每月加油費3,
000元、手機費每月2,000元、安親班費每月5,000元及水電瓦斯每月7,000元之必要性。
七、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機車行照、2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保險單(含以本人及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倘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金額各為若干);另保單質借清形,應將其列為債權人,並詳列質借金額等必要記載事項,請併提出更正後債權人清冊。)。
八、依法應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及該應受扶養人國稅局財產清單、2年內所得清單及完整存摺內頁影本。併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暨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
九、記載完全之債權人清冊(包括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暨其證明文件。併應詳載債權人之姓名、法定代理人及地址)。
十、提出倘准許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之具體償債計畫(包含每月可清償之金額為若干?)。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書記官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