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更(一)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更㈠字第14號上訴人乙○○(原名 謝宗成謝義鎗
143巷8弄15號訴訟代理人 謝宗翰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8年11月1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蔡秉宸法官翁芳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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