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4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4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443號聲請人 許錦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93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4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許錦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1年4月15日│50,000元│AE0000000││││敦化分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羅振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