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06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兒童雜誌社、 范活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中國兒童雜誌社、范活賢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
7日內補正相對人范活賢即中國兒童雜誌社之組織類型並提出其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並陳明是否已選任清算人,惟因聲請人雖於100年1月4日具狀陳報,仍未依本院裁定之意旨補正,視同逾期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