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51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基 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519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49萬4264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8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