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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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1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浚維選任辯護人林永發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黃浚維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黃浚維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六日將其收押,並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裁定自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陳振謙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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