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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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25號上訴人 吳廖秀端 送達代收人 王鉉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秀鑾 等2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2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聲明上訴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256,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6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66,63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