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15號聲請人 羅銀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之聲請,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盗、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條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支票1紙,聲請本院為公示催告,惟聲請人並未提出證券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按即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1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0年1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