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40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付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1年2月,於民國98年5月27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於99年10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11月24日以97年度審訴字第19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於98年9月30日以98年度審訴字第225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各罪接續執行。其於98年5月27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29日以法矯字第0999045783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3月2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2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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