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34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付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於民國93年11月16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於99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於93年10月2日、94年4月7日以93年度訴字第1160號、93年度重訴字第2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8年6月確定,上開2罪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137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其於93年11月16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99045797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10月3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9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高平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