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6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羈押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1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攜帶兇器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18日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47號(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392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