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湖簡字第一○三○號
原 告 林俊明
被 告 耶克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鶴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
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七千一百元,該裁定業於一
百零三年一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及公示送達公告在
卷可稽。
三、經查,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內湖簡易庭詢問簡
答表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書記官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