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1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95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3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7年5月11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朱光仁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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